指國安法未涵蓋所有範圍 李家超:一定立23條

指國安法未涵蓋所有範圍 
李家超:一定立23條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在港實施將近一年,保安局長李家超接受《星島》專訪時指,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研究工作「沒有停頓過」,但指有關立法工作很複雜,預料難在本立法年度完成,又稱國安法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四個罪類,並未全面涵蓋23條要求的七個範圍,表明無涵蓋範圍「一定要立法」,亦要研究已涵蓋範圍是否需要強化。

本立法年度難完成

李家超表示,就23條立法的研究工作範圍廣泛,包括參考國安法在執行、法庭審訊及裁決,同時由於23條立法將採用「普通法」立法,需研究外國相關法例,指要確保訂立的法律可以充份處理極端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他舉例,任何社團都受《社團條例》監管,「現時《社團條例》是否要優化去處理嚴峻行為?針對叛國罪,《刑事罪行條例》有罪行去處理,是在回歸前訂立的,在條文方面是否要強化或修訂?另外洩露國家機密,現在有《官方保密法》是否足夠?亦是法律研究一部份」。

他又指,立法會會循七個方面處理23條,包括叛國罪、顛覆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處理外國政治團體在港活動,以及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團體的聯繫,並指國安法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未全面涵蓋23條的七個範圍,表明:「無涵蓋的範圍一定要立法。已涵蓋範圍需不需要強化?是否有其他方面都要涵蓋?要研究清楚」。不過李稱有關工作複雜,料難在本立法年度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