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立法會補選,在朝派議員李慧琼之助理王維霞、海麗之友社義工鄧奕梅二人,合力為在朝派候選人鄭泳舜助選,不惜以價值百元的物資,換取選民一票,上月終被裁判官許肇強判處監禁八個月。其實賄選是港人司空見慣的事,這次竟交法庭審訊,頗為奇怪,而這宗奇案還帶出幾個問題。
第一,律師為被告求情,竟然說:「鄧奕梅長於大陸,原居地並無民主,所以對選舉制度認識不深。」他們是不是受了外部勢力指使,明目張膽在法庭詆毀新中國沒有民主,猖狂否定「中國式民主」?檢控官為什麼不馬上駁正?
第二,百元買一票,諒非王、鄧所能辦。裁判官也指出被告「極力維護幕後主使者」。然則公安為什麼「點到即止」,一任主使者法外逍遙?他們調查民主派案件也是這樣無能的麼?
第三,王維霞是李慧琼助手,而鄭泳舜與李慧琼同一政黨,說他們對賄選事毫不知情,當然可以;但鄭泳舜所得選票,有些無疑是王、鄧買來的,然則鄭泳舜之當選怎麼還算合法?
第四,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民主派何俊仁等十人組織或參與未經官家批准之和平集會,上月被法官胡雅文判處入獄十四至十八個月不等,平均刑期較在朝派賄選者長一倍。是賄選罪輕,和平集會則罪重?廉政公署與律政司將何以教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