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國安處前日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一發出的法庭手令,搜查蘋果日報大樓並撿走大量新聞材料。手令細則列明裁判官手令可授權警員進入、搜查指明地方,並可撿取或移走合理地相信屬證據的「任何物件」;惟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昨接受商台訪問時指,國安法附件未有確實指出可搜查新聞材料,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3條新聞材料應獲保障,對警方行動有質疑。
陳文敏解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3條訂明,如法例沒有說明可搜查新聞材料,警方即被視作沒有權力搜查,並須按一般程序申請法庭手令。若新聞材料涉及刑事罪行,警方仍可搜查,但為保障新聞自由,相關手令必須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發出,而被撿走的新聞材料須封存,新聞機構可在72小時內要求發還,法院未判決前亦不可檢視新聞材料。
不過陳指出,警方獲發的手令由裁判法院發出,國安法亦未有排除《釋義及通則條例》的適用性,認為警方行動與搜查程序有衝突,「到底呢個程序﹙警方﹚有冇跟循呢?你去到報館一定會涉及新聞材料,程序上嘅保障係相當重要」。
記協主席楊健興昨接受港台訪問時亦質疑,媒體撰寫報道卻被扣上危害國安的帽子,對傳媒工作者造成極大傷害,擔心其他傳媒亦有可能「中招」。警方前日根據國安法批出的法庭手令撿走大量新聞材料,惟當中多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包括追查新聞的線索,問題十分嚴重。
楊指出,公眾因相信傳媒可保密才願意提供新聞材料,傳媒亦有責任保護消息來源,但國安法給執法部門「太大嘅權力」,法院無從制衡,「國安法對新聞材料嘅保護係冇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