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黃偉強因查閱車主資料被票控,涉案性質與《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相同,兩個被告使用同樣的查冊方法,被控相同的控罪,由相同的主控官及相同的主任裁判官負責。以蔡玉玲案作為案例,黃偉強理應承擔與蔡玉玲相同的法律後果。事實卻不然,僅僅兩個月前,蔡玉玲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留案底。而黃偉強則獲准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
有趣的是,控方在庭上強調,兩案「考慮標準和尺度」是「完全一樣」的。處理蔡玉玲案的同一個主任裁判官亦承認兩案性質大致相同,卻在未追問或要求控方解釋黃偉強案簽保守行為的原因之下,最終批准黃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
同一控罪、同一主控、同一法官,不一樣的法庭判決,原因究竟是甚麼?被告性別不同,所以優待男性歧視女性?抑或主控官跟法官都是人,都有情緒,都受情緒影響,所以要視乎他們當日的心情來判案?還是兩個被告供職的媒體背景不同,所以才要承受不一樣的法律後果?又或者蔡玉玲案其實是錯判了?那麼,需不需要還蔡玉玲一個公道?
生活在同一個地方,受同一法律規管的人,卻承受不一樣的法律後果,而連一個表面的、虛假的理由都沒有,因為不需要理由,就是赤裸裸做給你看,你吹得我漲?這就是今日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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