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8歲男學生前年11月在青衣被捕,裁判官裁定他參與堵路,並推論他褲袋收藏一串八條六角匙是用作攻擊性武器,例如攻擊制止堵路的途人或警察,判入更生中心。男生對定罪上訴,高院昨宣判維持堵路定罪,但同意未能證明六角匙用於傷人,裁定上訴部份得直。法官指案情可證明男生擬將六角匙用於堵路或破壞,只因控方告錯罪名,才技術性得直。
控方原本控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但裁決前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表明以「傷人用途」為檢控基礎。裁判官彭亮廷認為上訴人陳東成參與堵路,必然預料遭途人或警察阻止,加上他把六角匙放在伸手可及之處,裁定他意圖是有需要時攻擊別人。
上訴方力陳涉案六角匙細小不尖銳,破壞力和傷害力輕微,適用於電子產品和小型家具,不適合作武器,再者案情不涉及暴力場面,上訴人被捕時沒有企圖施襲,傷人推論有欠公允。高院法官張慧玲認同上訴方,認為不能肯定上訴人意圖用六角匙作武器。
另一方面,張官指出控罪同時包含「非法用途工具」指控,而案情足以確定上訴人意圖用六角匙拆開物品堵路或作刑事破壞。不過,張官指控方明確表示以「攻擊性武器」為檢控基礎,現階段改判另一指控成立並不公平。
至於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維持定罪。判詞指上訴人戴上口罩,置身於十多名堵路黑衣人中間,他亦是黑衫黑褲,可判斷並非巧合,縱使沒有動手也是鼓勵支持,不接納上訴人住在附近,可能純粹路過之說。
案件編號:HCMA3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