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站更衣被搜出雷射筆 秘書囚五月

太子站更衣被搜出雷射筆 秘書囚五月

【本報訊】前年9月8日晚上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並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公司男秘書當日較早時分在太子站內更衣,惹起警員注意,其後遭搜出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陳慧敏昨裁定被告罪成,並指其罪行非常嚴重,必須判監,又強調被告持有的攻擊性武器乃社會所不容,法庭有責任促進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被告要負上相當刑責,最終判監五個月。

官指訴諸暴力意圖不小

辯方昨陳詞指,被告梁振邦被搜出雷射筆時,附近沒有示威活動,難以推論被告用雷射筆傷人。陳官昨裁決指,雷射筆外殼上印有「Danger」、「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的字眼,被告必定知道雷射筆屬危險物品。陳官認為,雖然被告並非身處示威衝突現場,但雷射筆發出的綠光殺傷力強大,被告被搜出的防毒面罩等物品亦屬典型參與示威者的裝備,又將黑衣換成綠衣,可見其訴諸暴力的意圖不小。

控方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示威或使用雷射筆,故舉證根據環境證據推論。陳官認為被告站在四通八達的太子站,可以準確射向目標,控方的案情具說服力,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雖然辯方陳詞指被告沒有傷人的意圖,但被告沒出庭抗辯,故辯方的說法只屬臆測,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案發後一直憂慮經濟問題,其後向精神科醫生求醫,終被診斷患有焦慮症。陳官問到被告畢業的科目,辯方一度稱「我唔記得咗」,索取指示後才得悉被告讀會計。另外,辯方律師指被告現年23歲,其後呈上被告任職保險公司的證明,陳官閱畢反問被告是否現年24歲,因他剛過4月生日;辯方遲疑後同意。其後陳官問辯方可否呈上與本案相似的案例時,辯方回答:「我冇印出嚟。」

案件編號:WKCC47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