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前年10⽉27⽇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同⽇旺角有群眾聚集。23歲文員當晚被捕後,疑被搜出雷射筆及噴漆,被控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四罪,案件昨續審。處理證物的警員指,他事後一併提取了兩支雷射筆送往化驗,兩者長度不同,不會混淆。惟辯方發現,他就另案件作供時,卻指兩者唯一分別是筆身上的貼紙。警員昨在庭上坦言:「嗰單應該講錯咗。」
警員鍾天發(圖)昨稱,他接收證物後,先用大膠袋裝起存放在鐵櫃,及後再用證物袋獨立包裝及用電腦紀錄,同年11月交到證物室保存。
翌年2月7日,他從證物室提取屬本案被告麥成峰及另案被告陳偉亮的雷射筆,送到警總化驗。化驗完成後,他核對了兩者的外型、證物編號和案件編號,確保沒有混淆後交回證物房。他補充,麥的雷射筆較長,用電池供電;陳的則較短,用usb充電。
然而辯方指,鍾曾在陳偉亮一案中作供,指陳及麥的雷射筆外型的差異,是陳的貼有「Danger」銀色貼紙、麥的則沒有。辯方昨又向鍾展示證物,可見被指從麥褲袋搜出的雷射筆上,貼有銀色「Danger」貼紙。
鍾直言當時「講錯咗」,惟昨日作供前曾翻看資料,故不會再出錯。辯方質疑,本案呈交給法庭的雷射筆不屬於麥,鍾不同意。
翻查資料,18歲學生陳偉亮於本年2月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當時裁判官梁嘉琪接納了鍾的證供。
案件編號:KCCC8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