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者高呼:好嘢叻仔

旁聽者高呼:好嘢叻仔

【本報訊】彭裕謙面對的案件緣於前年11月11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及堵路,多區發生衝突,他和另一名20歲青年分別被指在旺角管有雷射筆及伸縮棍,面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20歲青年在開審前認罪判囚,彭的案件早前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主審裁判官香淑嫻昨日宣讀裁決,指彭案發時身處堵路現場附近,形迹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從彭的背囊中搜出的雷射筆,正是送往檢驗及呈堂那一支,因此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官指證物鏈有瑕疵

旁聽人士聞判後激動鼓掌,有人高呼:「好嘢,叻仔」、「公義必勝」、「錫晒你」。18歲的彭在庭外獲多名公眾人士及親友道賀,他表示聞判後心情放鬆:「始終完了,只不過係用技術性論點脫罪,係一個開心嘅結果嚟。」

根據控方案情,警員當日清晨6時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截查彭,從他的背囊內搜出多項物品,包括一支雷射筆。香官裁決指,辯方在案件進行審前覆核時,已明言會挑戰案中雷射筆的證物連貫性,控方須證明呈堂雷射筆確實由彭攜帶的背囊中搜出。

香官指,涉案雷射筆曾送給專家證人檢驗,及後再交還警署封存,當中經歷數個月時間,期間更曾有10名警員與一名文書助理接觸過涉案雷射筆。惟控方證人在證物連貫性的口供上存在重大缺失,包括負責封存證物的警員在庭上供稱處理證物的過程,當中很多內容都不曾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控方亦未能解釋從彭的背包撿獲、未被測試的疑似雷射筆,與警員送往檢驗的該支雷射筆有何關係。

香官續指,證物房女警曾疑似說錯將涉案雷射筆交予警員的日期,但女警堅稱她所說的日期正確無誤,並以無助記憶為由斷然拒絕查看涉案證物。香官認為,女警此舉為控方需要證明的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

香官又認為當日有人發動「大三罷」是眾所周知,彭在社會有連串暴力示威的高峯時,在清晨時分攜帶與暴力示威者用以掩藏身份及抵抗警察的相類似物品,走到曾出現堵路的附近街道,攜有一支雷射筆,及在看見警車時低頭急步離開,行為十分可疑。惟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呈堂及曾檢驗的雷射筆是彭管有,故裁定他罪脫。

案發旺角彌敦道687號外,同案另一被告郭焯彥(20歲)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他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判囚三個月。

案件編號:WKCC1002/20

主審裁判官香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