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鋼棒案 被告稱原買「光時」旗杆

藏鋼棒案 被告稱原買「光時」旗杆

【本報訊】市民去年6月30日到太子站一帶悼念8.31事件,一名17歲男生在旺角遇警截查,被搜出藏有彈簧鋼棒,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昨日受審。被告自辯稱曾見有網友在遊行中揮動「光時」旗,望日後遊行也可使用,故在網上購買,案發前與網友在旺角交收旗幟及旗杆,未幾即被警員截查拘捕。案件今日裁決。

警員譚祖榮(譯音)供稱當日在豉油街巡邏至近西洋菜南街,見17歲姓梁被告迎面走近時低頭急步,故此截查他,在其背包發現一個內有伸縮棍的長盒及黑色旗幟。譚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當日他問及伸縮棍有何用途時,被告先稱「係袋入面支黑旗嘅旗杆」,警誡後再稱「支嘢係我上網買嘅」。

指與網友交收後沒細看

裁判官香淑嫻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當晚到旺角是要與在Telegram群組認識的網友「榴槤」交收旗杆及「光時」旗,又稱遊行時見過「榴槤」使用旗幟,「所以諗住搵佢買,自己都想喺日後遊行用」。被告透露與「榴槤」交收時只是「打開個盒睇一睇」,沒詳細檢驗及伸展旗杆,事後前往吃晚飯途中遭警截查。當時他已向警員解釋涉案物品是作旗杆之用,「唔知點解會畀咗呢樣嘢我」。被告稱被捕後曾嘗試聯絡「榴槤」,但已遭封鎖。控方質疑被告購買棍與旗幟時沒提出具體要求,交收後沒檢查,質疑他「作古仔」。被告否認謂「大家都係講個信字」。控方結案指,涉案彈簧棒完全伸出後長度仍比旗幟短,不足以舉起該面旗,認為被告作供不合理。辯方指被告未必知悉該杆是伸縮棍,且他被截查時已說那是旗杆,其袋中的確有旗幟,說法難以排除。

案件編號:WKCC8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