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前年10月在各區抗議政府強推蒙面法,一對情侶在法例生效當日凌晨在黃大仙被發現藏有雷射筆,遭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續審。女被告自辯稱雷射筆屬於男友,當晚是她主動提議交換背囊,代男友收藏雷射筆,以釋男友疑慮,未幾二人遇警截查並遭帶返警署。女被告聲言為保護男友,加上沒見過男友使用雷射筆,遂在書面供詞訛稱雷射筆是另一不知名示威者交給她,「當時淨係諗住男友」。
裁判官梁嘉琪昨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女被告曾善雯(21歲)供稱,前年10月4日晚上與男友、即另一被告葉志豪(21歲)逛街。翌日凌晨回家途中,葉透露身上有一支雷射筆,問她如何是好。曾謂:「唔驚喇,我覺得冇嘢,我哋冇做虧心事。」她並提議交換背囊。
控方問為何葉提及雷射筆時,她便提議交換背囊,質疑:「你男朋友擔心俾人拉,所以同意將咁惹人嫌疑嘅物品畀你?」曾稱當時沒細想,只打算釋除男友擔憂。主控又問曾為何要虛構從示威者手上接過雷射筆一事,質疑她為達目的忽略事實,「隨便亂講」;曾表示當時只想到這樣解釋,並感害怕,只想盡快回家,故沒細想書面口供內容。
葉則不自辯,但傳召中學同學出庭作供,稱見過葉使用雷射筆,例如照射吸食電子煙噴出的煙霧、行夜山時「照吓路,照吓天」等。案件下月22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KCCC31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