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上訴爭設陪審團 審前一天判

唐英傑上訴爭設陪審團 審前一天判

【本報訊】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提司法覆核,質疑律政司司長未有提供理由支持不採用陪審團審訊的決定,覆核早前被駁回。上訴庭昨審理司法覆核上訴,唐英傑一方重申高院案件由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移除權利須有理由。上訴庭押後至下周二宣判,即開審前一天揭曉。

唐英傑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後者的交替控罪為危險駕駛引致嚴重受傷。案件由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組成「審判庭」取代陪審團審訊,本月23日開審,今日將在高院進行審前覆核。

戴啟思:移除權利須有理由

唐英傑一方認為,高院案件一向由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但高院上月駁回司法覆核,判決指高院由陪審團審訊並非「權利」,根據國安法第46條,國安案件是否需要由三名法官取代陪審團,由律政司司長全權決定,毋須解釋,決定屬於檢控決定,法庭不會受理司法覆核,除非出現律政司惡意行事和服從政治指示等罕有情況。

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和林文瀚審理。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重申,陪審團審訊有獨特價值,《基本法》保留這項普通法的標誌性制度,不應只詮釋成憲法的「裝飾品」,移除權利須提供理由,並可受司法覆核。

林文瀚問,律政司可決定案件在有陪審團的高院審理,還是在沒有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審理,為何在區院審理不構成剝奪權利。戴啟思指他主張的權利限於高院案件,權利在案件交付原訟庭後生效。戴啟思另解釋,不採用陪審團有別於一般檢控決定,因其他檢控決定不牽涉移除權利,例如律政司檢控某人,被告本身沒有不被控告的權利。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詞指,案例表明香港沒有陪審團「權利」;就算有,亦必然被國安法第46條凌駕,條文沒有容許法庭參與決定,或要求律政司司長徵詢被告。他續指,《基本法》只禁止根本地改變或完全廢除陪審制度,國安法僅針對國安罪行有所規定,不違反《基本法》。

案件編號:CACV2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