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證供矛盾 兩青年脫罪

警員證供矛盾 兩青年脫罪

【非法集結案】

【本報訊】前年8月5日全港多區爆發三罷示威,兩名青年被指當晚在黃大仙參與非法集結,早前受審後,昨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屈麗雯直指案中警員證供存在疑點,二人聲稱被告均是逃跑時自行跌倒受傷,卻說不出詳情,盤問下態度迴避、轉彎抹角。另一名警員更指首被告跳過花槽時向前仆,後腦着地受傷,屈官認為除非首被告跌倒時「打觔斗」,否則不可能發生。

屈官昨裁決時指,事發時逾百人聚集向警方照雷射光及投擲雜物,明顯是一場非法集結,惟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置身其中,二人僅在警方驅散時被捕,故關鍵是證人的證供能否推論他們曾參與非法集結。

接受盤問時態度迴避

根據拘捕首被告(17歲)的警員19624及拘捕次被告陳繼達(19歲)的警員20421的證供,事發時兩被告均是沿樓梯逃跑時不慎跌倒。首被告仆前後腦着地受傷,陳頭部撞到欄杆受傷,繼而被捕。19624更稱目睹首被告將一些物品丟到花槽,警員在他被捕後折返現場,撿獲一個眼罩和面罩。然而屈官昨直指兩警的證供充滿矛盾和疑點。

首先,19624指眼罩和面罩均是首被告丟到花槽,但他同時承認看不到首被告手上拿着物品。由於上述物品體積不小,屈官指若首被告棄置物品一事屬實,警員不可能見不到他曾拿着東西。

屈官接納辯方所指,除非首被告跌倒時「打觔斗」,否則他前仆時不可能後腦着地。醫療報告顯示,他被捕後的傷勢遠多於19624在記事冊的紀錄。屈官指被捕人士若在警方看管下受傷,警員沒理由不關注,到底當中發生甚麼事令被告傷勢加重?19624的證供沒解釋。

屈官形容20421接受控方主問時回答直接清晰,但在辯方盤問時態度迴避、轉彎抹角。例如他在主問下表示陳逃跑時「跳樓梯」,頭撞到欄杆受傷,盤問下卻指陳「跣親」。當辯方問及詳情時,他僅指「唔記得、冇留意、冇睇清楚」,甚至說:「你問返佢(被告)。」屈官認為,基於關鍵的證人證供存在疑點,裁定兩名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KTCC16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