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冀COVID-19列職業病

團體冀COVID-19列職業病

【本報訊】疫情爆發至今逾一年,勞工處至今年初共接獲118宗醫護人員在工作期間染疫,惟只有15宗僱主表明願意賠償,17宗因不同原因僱員撤銷申索,只有一宗成功獲賠償。立法會議員陳沛然認為僱員要證明和進行索償困難重重。勞工團體促請政府修訂《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2,把該病列為職業病之一。

僱員索償困難

根據現時條例,僱員因工作引致《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才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補償。換言之,員工須證明自己在工作期間感染COVID-19,才能獲得賠償。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批評勞工處的檢視機制、準則欠缺透明度,促請處方交代準則及設立諮詢機制。香港職業及環境醫學學會主席郭啟謙稱,英國一項研究顯示,當地醫護人員較平常人高出6至8.7倍機會染疫,但勞工處要求有本地數據,而本港大學現時缺乏資源進行大規模疫情調查,斥勞工處沒考慮香港的情況。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回應稱,重新釐定準則需數據證明,不希望對僱主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