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沒睹參與集結 三人脫罪

警沒睹參與集結 三人脫罪

【本報訊】 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多人被捕,當中有社工、補習導師與學生三人被控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指,作供警員沒有目擊三人曾參與非法集結,亦不知道他們被截停前身處何方。此外,現場影片顯示警方發射催淚彈前,荃新天地中庭有不少身穿不同顏色衣物的市民聚集,故不能排除在現場四散奔跑的人群,其實是受催淚煙影響爭相走避的市民,而非逃跑的示威者,最終裁定三人脫罪。

三名被告依序為學生葉澤深(20歲)、社工陳皆橋(22歲)及補習教師陳約信(20歲),他們被控前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參與非法集結及蒙面。劉官昨裁決指,辯方質疑拘捕首被告的警員朱秋明庭上講述追捕路線與記事冊及書面供詞不符,劉官指這只是字眼表達不同,不影響朱的證供可信性。

惟劉官續指,雖然首被告當時管有一包索帶,但並未開封,不可推斷他被截停前曾用索帶堵路。至於次被告,雖然警員看到他用水澆熄冒煙的催淚彈小彈頭,但沒證據顯示他曾參與非法集結。而第三被告案發時身穿藍色上衣及灰色短褲,雖然攜帶的筆袋內藏有一把𠝹刀,但筆袋放在斜揹袋內,同樣不能推斷他曾用以作堵路。

劉官認為,雖然當日沙咀道有人群集結及擾亂秩序,但警員並沒目睹三名被告參與其中,亦不知道三人被截停前身處何方,故裁定三人均罪脫。

官拒批訟費

辯方為第三被告申請訟費,稱他案發時沒有自招嫌疑。惟控方反對,稱當時荃灣一帶有人群聚集及堵路,警方要出動催淚彈驅散,被告卻戴着深藍色口罩並攜帶𠝹刀,行為自招嫌疑。劉官最終拒絕批出訟費。案件編號:WKCC23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