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蘋果》案】
【本報訊】警方去年以調查欺詐與國安法案件為由,搜查《蘋果日報》大樓,壹傳媒等原告入稟要求歸還牽涉法律保密權和新聞材料等資料,早前另申請增加申索內容,包括質疑搜查手令不合法,並且要求禁止警方使用搜獲資料。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拒批修訂,指原告只能藉司法覆核挑戰手令合法性,國安法案件尤其要遵守司法覆核的門檻程序,保障警方,以免妨礙有效調查。法官批評原告濫用民事程序,並指在民事程序中,法庭無權禁制政府行事。
案件上月底聆訊,國安法官陳嘉信昨頒佈決定,指裁判官簽發手令是司法行為,只能透過司法覆核挑戰。司法覆核設有門檻把關,若容許原告借用民事程序作出挑戰,將剝奪警方享有的保障。而且壹傳媒事隔大半年才提出挑戰,亦嚴重超出覆核時限。
判詞又指本案牽涉嚴重的國安法罪行,尤其要運用覆核門檻過濾挑戰,以免當局受到無理滋擾或延誤調查。陳官強調,國安法訂明需「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犯罪,案例曾言國安罪行衝擊一國兩制,危害巨大。
陳官認為,壹傳媒提出的多個手令違法理據無一成立。例如壹傳媒指國安法手令只能由警隊國安處申請,本案卻由商罪科人員申請;惟陳官同意警方所指,國安法條文是指國安處「等」執法機構可申請手令,「警務人員」可行使搜查權。
壹傳媒又質疑搜查大樓的手令註明根據國安法簽發,理應只可撿取國安罪行證據,不涵蓋一般商業欺詐案。陳官則說,手令行文與適用於一般罪案的《警隊條例》手令相同,總裁判官簽發時必然已考慮後者。至於壹傳媒認為手令索取的商業文件與國安法控罪無關,陳官指警方仍在調查,此說純屬猜測。
另一方面,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指針對他的手令是根據《警隊條例》發出,不能涵蓋勾結外國勢力控罪,同樣被陳官指是錯誤。
原告本來要求警方歸還法律保密資料、新聞材料和超出手令範圍的材料,壹傳媒等原告及後進一步要求歸還與手令所列控罪無關的資料。惟陳官指不可能要求法庭在調查未完成時判斷哪些資料有關,而要求執法部門在完成調查和檢控之前歸還資料亦欠法律基礎,且會妨礙調查。
判詞續指,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和案例,法庭在民事程序中無權禁制政府行事。陳官又說,證據即使是非法撿取,本身不一定導致證據不能呈堂。最終除了警方不反對新增的「侵佔、扣押」指控外,陳官拒批所有原告提出的修訂。
案件編號:HCMP1217、1218、1221、1222、1239、12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