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質疑兩警供詞 青年脫襲警罪

官質疑兩警供詞 青年脫襲警罪

【本報訊】市民前年11月2日在港島區多處發起集會,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19歲青年被指當日在灣仔以長棍揮打追捕他的警長,昨就襲警罪受審。裁判官鄧少雄即日審結案件,裁定被告無罪,指警方當時不但沒以襲擊罪拘捕被告,報稱遇襲的警長亦無在記事冊中直接指控被告襲警,有份追捕被告的警員更隻字不提;認為若然事件屬實,警員理應寫下。

警長4393鄧駿業供稱,當天在盧押道與同袍驅散示威者,其間留意到被告王維泰持白色長棍,鄧懷疑被告干犯刑事罪行,遂指示同袍向他推進。被告隨即逃跑,並突然轉身,舉起長棍揮向鄧的上身。鄧見狀即用手中警棍截擊,被告繼而棄棍逃去,至十多米外被鄧和同袍制服,他們以涉嫌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名將被告拘捕。

對沒以襲警罪拘捕感不解

辯方盤問指,鄧在記事冊中形容被告當時「企圖用手持白色膠棍,試圖向本隊同事方向襲擊」,問鄧「點睇得出邊忽係企圖、邊忽係試圖」,質疑他「作古仔」。鄧同意「企圖」一詞用得不好,但否認作古仔。辯方又指實情是被告沒襲警也沒管有長棍,是警方揑造襲警情節,誣衊被告。鄧否認。

警員張曉鋒則供稱,見到被告轉身向鄧的腰部揮棍,但未知有否擊中。辯方指張沒在記事冊中提及被告襲警,但在事發後七個月的證人供詞中補充此事。辯方又指,張曾在兩宗示威案件中,被法庭裁定為不可靠證人,質疑他記性差。張聲言記憶正常。

裁判官裁決指,張聲言擔心被告會以長棍傷人,卻沒觀察被告的舉動,甚至看不到被告有否打中鄧,且鄧若用警棍截擊,兩棍相交一刻必然發出聲響,張不可能聽不到。至於鄧,裁判官質疑他在記事冊中寫下「企圖」、「試圖」等字,在庭上則供稱被告確曾施襲,令人難以理解。警方當日以參與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拘捕被告,但欠襲警罪,亦令人大惑不解。

案件編號:ESCC20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