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11全港「大三罷」,多區出現堵路示威,其間有資訊科技經理被指叫罵防暴警「強姦犯」、「成世執垃圾」等,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案件昨進入結案陳詞階段。裁判官鄭紀航指證供顯示被告叫囂歷時超過控罪所指的三分鐘,問控方會否考慮修改。雖然辯方認為對被告不公,提出反對但不果,其後要求法庭宣佈審訊無效並換官再審,申請同樣被駁回,被告最終解聘律師團。鄭官隨即裁決指,兩警口供不同代表他們沒「夾口供」,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陳浩倫(34歲)原被控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滙豐銀行外重複和持續責罵警員,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三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鄭官昨指控方證人早前講及被告叫囂,歷時不只控罪所指的三分鐘,問控方可會考慮修改控罪。控方申請修改控罪詳情,辯方反對,指控方在審訊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才這樣做,是「搬龍門」,對被告造成不可挽救的損害。但鄭官認為沒有不公,批准修改。辯方要求法庭宣佈審訊無效,指若控方一早修改控罪,辯護策略或會不同,被告甚至可能不會自辯,但已不可能要求法庭不理會之前證供,故要求將案交由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惟同樣遭駁回。被告隨後決定解聘律師團,但他因不理解法律程序,只道如何處理交由鄭官決定。
鄭官跟着裁決,指兩名警員證人作供誠實可靠,雖然兩警部份口供不一致,但正好證明他們事前沒有「夾口供」。有關被告有否帶背包,警員9614稱有,但警員25549說不記得。警員9614出庭供稱被告叫罵警方「殺人犯」、「強姦犯」,但警員25549則說聽不到有人這樣罵。至於警員9614在書面口供沒寫,是庭上才首度提及,鄭官認為全因辯方盤問主動提及,警員才被喚醒記憶。
鄭官又批評被告作供謊話連篇,誇張失實,更不相信防暴警會如他所指,眾目睽睽下說出:「阿Sir做嘢唔X使你教,出嚟搞事?𠵱家拉X你。」鄭官裁定被告罪成,拒絕批保釋等候上訴,將他還柙至本月18日求情。
案件編號:ESCC7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