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暴動案】
【本報訊】前年7月28日中上環爆發的警民衝突,涉及15名被告的案件昨續審。除認罪的17歲被告外,其餘14人繼續受審,其間高級警司莫慶榮作供時一度以「暴徒」稱呼示威者,法官練錦鴻聞言即提醒他應使用較中性字眼,因「暴徒」一詞會使人感到是主觀定論,自言「我都盡量唔用呢個字」。
17歲何姓被告在開審前認罪,控方昨讀出案情,指被告案發日曾站在示威人士的前排,持紅色水桶、磚頭、雨傘及一塊紙皮作防衞盾牌,其後在文華里酒店外被警員制服及拘捕。被告當時亦攜有一部相機,內有共六張照片拍攝當晚狀況。練官昨接納辯方申請,先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案件審結後判刑。
另一名被告胡家俊昨遲了半小時到庭,練官一度發出拘捕令。被告代表大律師解釋,案件開審令被告心情緊張、徹夜難眠,以致睡過頭。練官准被告保釋,但將保釋金調高至5,000元,另被告須每天到警署報到。
時任署理九龍西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的高級警司莫慶榮,昨作供時一度以「暴徒」稱呼示威者,練官聞言即提醒應使用較中性字眼如「示威者」或「暴力示威者」,因「暴徒」一詞或使人感到是主觀定論。莫又供稱示威者曾在警方警告及推進時後退,「佢哋驚嘛,咪走晒囉」。言論惹來庭上一陣竊笑,練官再提醒莫要客觀形容,「我哋盡量唔好用批判性字眼」。
本案原有17名被告,其中兩人已棄保潛逃。各被告共同被控當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公眾地方,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一名女被告另被控管有雷射筆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案件編號:DCCC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