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金融公司董事陳文深十年前在淘大花園殺害情婦,律政司在「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下起訴謀殺罪。陳最初否認殺人,結果被定罪,其後上訴得直重審,改口承認爭執期間誤殺死者,依然被裁定謀殺罪成。陳第二次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裁定再度得直,認為雖然辯方沒以激怒失控為抗辯理據,但觀乎證據,激怒是可考慮的推論,主審法官沒有引導陪審團考慮激怒誤殺的選項,須再次重審。
陳文深(48歲)被控2011年10月6日謀殺死者秦嘉儀(33歲),他2014年被控,至今已羈押7年。陳要求毋須再受審,直接改判激怒誤殺罪成,惟上訴庭指激怒誤殺從未交由陪審團裁決,而三度審訊也不算異常。
陳重審時供稱,案發時與死者談分手,遭死者喝罵並掌摑腳踢,糾纏一輪後發現死者身亡。辯方指陳是自衞,或僅做出沒有謀殺意圖的非法行為,誤殺死者。上訴庭指控方案情是陳沒有預謀犯案,綜觀多方面證據,例如陳一直善待死者、陳自言案發時感到被威脅而對死者大喝等等,有基礎推論陳受激怒下失控。
判詞指在本案特別情況下,即使辯方沒以激怒誤殺作抗辯,法官也有責任引導陪審團循此方向考慮。此外,死者好友指,死者透露曾以陳提供股市內幕消息一事要脅他,反映死者或有報復心態和激怒別人的傾向,惟法官亦未有妥善引導陪審團考慮這部份。
案件編號:CACC4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