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雷射筆 繪圖員:滙報警宿舍項目

涉藏雷射筆 繪圖員:滙報警宿舍項目

【本報訊】前年10月蒙面法生效前夕,各區爆發衝突,有建築物繪圖員在法例生效當晚凌晨於黃大仙獨自走向警方封鎖線,被搜出藏有雷射筆、鐵鎚等工具。案件昨續審,涉案繪圖員自辯解釋,指雷射筆用於滙報工作,當日滙報初級警察宿舍項目,鉸剪、鐵鉗等工具則是預先帶備傍身,用來維修社區中心書櫃及教學童勞作。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裁定被告謝加豫(27歲)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均表證成立。被告自辯稱擁有碩士學歷,任職3D建築物繪圖員,事發前一日、即前年10月4日需上班,因當天是便服日,故穿上平常愛穿的黑色衣服,也用雷射筆向上司滙報粉嶺初級警察宿舍項目。

被告下班後相約一名新入職同事晚膳,兩人飯後輾轉到黃大仙某公園聊天,至午夜時分回家。他行經睦鄰街公園對開時見有警員,遂問「有冇路可以過到去」,警員答「搜過身先啦」,從他褲袋及背囊搜出兩支雷射筆、四把鉸剪、鎚仔和鐵鉗各一個。

稱用鉸剪教小童勞作

被告表示是某非政府機構的青年服務團委員,事發前機構總監要求他帶同鎚及鉗到所屬社區中心維修書櫃,他自言「冇記性」,故預先將鐵鎚及鐵鉗放入背囊。被告透露當時背囊內亦有《聖經》、遊戲機、教材、雨傘及文件等,「帶多個鎚仔唔會太大負擔」。

至於涉案鉸剪,他稱他在教會負責兒童班級的主日學,案發後的星期日會教授小學生做勞作及唱詩歌;由於有較多小學學童參加活動,故他帶備四把鉸剪給學童使用。

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表示,工作時使用雷射筆是個人習慣,其他同事未必會用,他也沒有要求公司配置雷射筆。控方質疑被告的辯解都是「生安白造」,被告否認,又指他被警員查問時因被一群警員包圍及用雷射筆照左眼,他感驚慌才沒作答。案件下月9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KCCC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