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律師前年9月乘的士往旺角警署,臨抵達時在花墟附近遇上警方因應示威活動封路,她被指因拒付車費與司機爭執,其後涉嫌襲警及阻差辦公被捕。暫委裁判官曾宗堯昨指控方關鍵證人包括有份制服被告的兩名警員及的士司機,證供誇大及與呈堂片段有矛盾,除質疑車資爭拗根本不曾發生,亦難以想像被告能將魁梧警員踢出車,直指警員口供矯情造作,最終裁定女律師兩罪全不成立。
曾官指斥,控方證人的供詞與庭上播放的片段互相衝突矛盾,警方三名關鍵證人的口供與關鍵事實存有雷同錯誤。他批評首名警員證人供詞與片段事實不符,如他曾表示不清楚同袍有否使用電筒照向被告陳綺玲(56歲),後來卻指同袍或需用電筒照向路上車輛。曾官指出,呈堂片段顯示當時馬路上無車輛駛過,直斥警員解釋穿鑿附會。
曾官批評聲稱遭被告踢落警車的警員鄭則安作供矯情造作。兩名警員均異口同聲指控被告曾迴避及不理會警員截查,而且多次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時仍不合作,之後更躺在地上激動叫喊。惟片段顯示,當時有警員曾用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倒地後,警員才三度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其間被告一直重複大喊:「我會呀,你唔好打我呀。」
另外曾官質疑,當時鄭雙腳踏在警車上,加上有用手扶着,其身體至少有三個支撐點,實難以想像身高約1.5米的被告,如何將魁梧的鄭踢出車,更遑論將他「踢飛」到與警車有一段距離的欄杆,鄭的傷勢無反映在醫療報告。曾官因此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的士司機譚滿安(譯音)。曾官形容他作供生硬,甚至似是背誦而來。譚早前曾稱下車詢問負責封路的警員後,折返的士時始與車廂內的被告就車資有爭拗;惟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則不見譚曾返回的士。
曾官認為譚杜撰供詞,其證供與片段的事實南轅北轍,令法庭深感不安。他指若譚不曾返回的士跟被告有車資爭執,亦不會發生後續事件。由於不確定是否曾發生車資爭拗,警員在無合理原因下曾以電筒照射被告,被告大聲呼救亦僅為自保,不能肯定警員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因此被告故意阻撓警員罪亦不成立。
被告被控前年9月3日在太子道西與園藝街交界,襲擊及故意阻撓警員鄭則安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WKCC6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