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員工向警索償突和解 官︰浪費法庭時間 協議須保密 律政司付訟費

now員工向警索償突和解 官︰浪費法庭時間 
協議須保密 律政司付訟費

【本報訊】now新聞台工程人員李小龍2014年採訪佔旺區期間,疑遭警方拳打腳踢,以致身心受創,事後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案件經過15天聆審後,原定昨日結案陳詞,惟律政司突然跟李小龍達成庭外解,雙方申請擱置本案的法律程序。已動筆撰寫判詞的法官李樹旭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並質疑律政司一早便可決定是否接受和解,直言:「難道我的作用是給你們發洩?我已沒有作用,對嗎?」李官最終頒下「湯林命令」(Tomlin Order),根據命令,律政司須支付李小龍在本案的法律費用。

昨日甫開庭,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黃紀怡便表示,雙方已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並向李官呈上協議內容。代表李小龍的資深大律師林孟達亦透露,上周一始就和解一事給予原告人李小龍法律意見,並謂已盡快處理和解事宜。雙方對於秏費時間審理本案,向法庭致歉。

法官李樹旭

「難道我是給你們發洩」

李官聞言後,直言對於雙方的做法感到非常憤怒,謂「審訊第16日才說『盡快』已沒有太多意義」,並怒斥雙方浪費法庭時間及納稅人的金錢。李自言處理同類案件近14年首次遇到這種情況,並透露前晚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至深夜,甚至已開始動筆撰寫判詞,反問雙方:「你們想我怎樣做?難道我的作用是給你們發洩?我已沒有作用,對嗎?」

李官又質疑,本案有多條影片佐證,雙方早已掌握證據,質疑律政司理應在審訊前便考慮是否接受和解。他坦言,對於雙方耗費15日審訊才選擇和解,感到極度遺憾,但不會猜度背後原因。

基於雙方已達成和解,李官按程序發出「湯林命令」,要求雙方履行及保密協議,若有一方不依據命令指示,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請恢復先前的訴訟。另外,律政司須支付李小龍在本案的法律費用。

李小龍在官司完結後表示,事發至今近七年,律政司願意支付訟費,證明他當日沒有做錯,這一刻終可抬起頭說自己不是被告。他直言,對案件結局不是「100分嘅滿意」。他勉勵同類事件受害者,雖然過程不容易,但不要放棄。

李於2014年在佔旺區採訪期間,被一名便衣警員搶走鋁梯,及後被指襲警被捕,被制服時疑遭警方拳打腳踢。李在2017年入稟向律政司司長索償,案件本年4月開案,原定審期6天,最終超時至15天才審結。單是李小龍作供及接受律政司盤問已花5天。

案件編號:DCPI16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