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案 警私人櫃桶收藏證物20日

武器案 警私人櫃桶收藏證物20日

【本報訊】前年10月5日蒙面法生效前夕,各區爆發衝突,有電腦技術員在該法生效後10多分鐘在黃大仙獨自走向警方封鎖線,被搜出藏有雷射筆、鐵鎚、鉸剪、鐵鉗等工具。技術員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昨受審,處理本案證物的警員一直將涉案雷射筆放在辦公室私人櫃桶,直至案發後第20日才將雷射筆等證物交回證物室,遭辯方質疑偏離處理證物程序,他聲稱因工作繁忙。庭上透露,該雷射筆送檢完畢後半年,才交回證物室。

警員8172陳兆明(譯音)供稱,前年10月4日晚與同袍在黃大仙睦鄰街及沙田坳道交界設立封鎖線,至5日午夜零時許,穿黑衣的被告謝加豫(27歲)獨自行向封鎖線。陳發現被告背囊載有重物,遂截停他,在他褲袋找到兩支雷射筆,另在背囊找到四把鉸剪、鐵鎚和鐵鉗。辯方指被告行向封鎖線時主動問「呢度過唔過得」,陳稱記不起有此事,亦對搜出聖經一事沒印象。

自稱工作量比同袍多

警員9482王偉權(譯音)供稱,當天收到雷射筆等證物,並放入辦公室的私人櫃桶,同月25日着同袍13884交到證物室。去年2月4日,王從證物室拿出雷射筆,同月7日送往警察總部檢驗,至3月6日取回,但仍存放在私人櫃桶。去年4月初他調往衞生署,調離前他將案件及證物交給女同袍跟進,他聲稱曾提醒對方要將物品交回證物室。辯方指,至9月其他警員才將雷射筆交到證物室,質疑王最初檢驗雷射筆後忘記交還,調任時亦根本沒叮囑女同袍。王否認,又自言身兼在公眾遊行的便衣巡邏工作,工作量比其他同袍多。

至於為何最初收到證物20日後才送至證物室,王答正常來說應盡快將證物放入證物室,聲言取得證物約五日後曾致電證物房,得悉「有人交緊,所以冇交(證物)」,而證物房亦因疫情關係縮短開放時間。

至於會否將其他案件的證物一起放在私人櫃桶內,王起初稱忘記會否這樣做,亦「講唔到其他案件有冇證物」,後說該櫃桶是專門「招呼」被告。辯方質問王為何只是將雷射筆放入透明膠袋並用釘書機封住,而非放入防干擾證物袋?王稱並無硬性規定。

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審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CCC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