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首宗國安法案件本月23日開審,被告唐英傑被控展示「光時」旗幟煽動分裂國家,以及藉駕駛電單車撞傷警察進行恐怖活動。控方上月申請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恐怖活動的交替控罪,辯方以太遲加控及本案法庭只能審理國安控罪為由反對。高院三名法官昨聽取陳詞後批准加控,認為加控切合案件情況,同時沒有不公平。案件踏入最後準備階段,唐英傑繼續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出上訴,將於下周二聆訊。
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示本案由三名國安法官組成代替陪審團審理。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詳細解釋,上月被駁回。上訴庭排快期於本月15日審理上訴,預料亦會趕快宣判。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昨陳詞指,三名法官的審訊模式是專為國安罪行而設,危駕罪應交由其他法庭處理;假設恐怖活動罪不成立,控方可去區域法院處理交替的危駕控罪。法官彭寶琴問,辯方是否主張可以一罪兩審,郭兆銘指如何處理可容後決定。
法官陳嘉信指,現行法例容許被告人不承認被起訴的控罪,但承認較輕微罪行,惟依辯方所言,法庭是否無權接納唐英傑承認危駕。郭兆銘說若國安法沒有涵蓋,則不可這樣做。法官杜麗冰和彭寶琴均不同意,謂一般刑事法規也適用於國安法案件。
控方上月初申請加控,辯方認為太遲,因唐英傑最初被捕罪名便是狂亂駕駛,控方大可一早加控。郭兆銘指加控有新證據,辯方亦要審視數以百計影片是否相關。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危駕與恐怖活動罪源於相同案情,新增影片只有13段,共長九分鐘。
陳官宣讀批准加控理由,指危駕罪與原有控罪源於同一事件,被告曾就危險駕駛錄口供,辯方也不聲稱有關指控是意料之外,而加控不涉及大量新證據,對被告沒有不公。陳官認同控方所言,沒理由僅因危駕不是國安法罪行,便要分開審訊;即使加控危駕,本案仍然是國安法第46條所指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可由三名法官審訊。若待恐怖活動罪不成立,才另行審理交替的危駕罪,並無法律基礎,且被告屆時可質疑一罪兩審。
控方有57名證人,須傳召多少人出庭有待作實,本月16日將進行審前覆核。控方早前委聘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專家證人,解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含義。據了解,辯方亦有兩位專家分析語句,分別是港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案件編號:HCCC2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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