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准終院上訴

赴湯杜火案准終院上訴

【本報訊】被稱「赴湯杜火」的夫婦湯偉雄與杜依蘭,前年與16歲少女涉嫌參與7.28上環警民衝突,被控暴動,成為反修例抗爭首宗開審的暴動案,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例如「家長車」司機及「哨兵」角色等人亦屬共同犯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准許其申請,理由是湯提出的法律疑問,將對控方日後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造成深遠影響。

促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判詞由法官彭寶琴撰寫,申請人湯偉雄就上訴庭判決中兩項涉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終審法院釐清。第一條問題為:2016年陳錦成案例中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可應用於《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若答案為肯定,那2004年的施君龍案例中,被告並非處於現場仍可被裁定夥同犯案的原則,是否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上述問題正是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的法律觀點,而上訴庭早前就兩條問題均予以肯定。判詞續指,盧建民早前亦就相同的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獲批。上訴庭認為,湯提出的兩項疑問將會影響控方日後的檢控方向,故批准其申請。

上訴庭早前在判詞指,法庭可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但協助犯案的人,包括遙距指揮、提供金錢或防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向示威者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

案件編號:CASJ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