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於法外 - 古德明

置於法外 - 古德明

英文有一個字,曰outlaw,中文一般譯做「罪犯」或「逃犯」。但查其本義,out者,「在……之外」也;law者,「法律」也,outlaw就是「法律之外」。據古代西方規例,凡被當局判處outlawry(置於法律之外)刑罰者,即不獲法律保護,任何人都得以虐待甚至殘殺之,而免於法律懲處。這「置於法外」之刑,西方到中世紀仍然未廢,而二零一九年開始,更隱然在香港復行。

比如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百計黑幫好漢出動,襲擊市民,傷人無數,但傷者應是已被置於法律之外,故打人者十九免受刑責。同年十月六日,一位的士司機驅車撞向遊行抗議者,三人受傷,其中一少女雙腿折斷,司機當然也免於刑責,而且獲五十多萬元慰勞。類似故事,從此屢見不鮮。

今年四月十一日,有《蘋果日報》女記者在街上拍攝肺炎疫苗注射站,一好漢突然趨前,抓住她手臂扭扯,禁她繼續攝影,注射站職員在旁,袖手旁觀;公安到場,更縱那好漢離去,保證不會以什麼非禮或襲擊罪名拘捕。

又五月十一日,有《大紀元時報》女記者在街上走,又一好漢突然執壘球棍趨前,望她雙腿亂打,打到長褲破爛,雙腿紅腫,才施施然登車離去。公安到場,說會列作「襲擊」案處理,但最後一定不了了之,就與《大紀元時報》印刷廠多次遭江湖好漢突襲搗毀一樣。

由此可見,西方古代法律,新香港也會採用,似未正式公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