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習慣以「古蹟」來形容一些值得研究和保留的舊建築。我認為這個名詞直接導致了今天很多對於建築遺產認知上的謬誤,更加直接在保育運動上,產生不少困難。經常會聽到一種講法,就是認為某一座建築的外形不夠古老,不夠古典,所以認定它是沒有價值的建築,並不值得保育,不要「阻住發展」。
再者,保育就建築並不代表要將發展擱置。香港近年有不少的例子,是當舊建築物得到保育,並且融入新的商業發展之後,反而因為舊建築的文化價值,而得到增值。在「打卡」文化熱烈的今日,這些地方反而因為舊建築的加持,而引來不絕的「打卡」人潮。
這一個邏輯套用在市區的舊式建築之中最合適不過。例如最近保育界都十分關注的彌敦道190號舊樓。事緣有區議員指出,屋宇處已經批准這個建築的拆卸圖則,意味着業主有意重建這座戰前建築。根據古蹟辦的評級資料,這座建築建於1937年以前。它的外牆有不少精美細緻的裝飾元素,是一座甚具觀賞價值的舊建築。
要將這一類型的舊建築保育,並發展成更具商業價值的項目,其中一個成功與否的關鍵,可能在於政府當局是否可以因應舊建築的特殊情況,而在土地用途、高度限制、和建築物條例上,作出一些更加靈活的處理,例如在不影響外觀的前提下,容許建築物在天台加建一兩層,以及放寬土地用途上的限制等。這些措施為歷史建築的商業價值增值,增加業主保育的誘因,或者可以為現在舊建築保育的膠着情況,提供一個出路。
黎雋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