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無法證明警正當拘捕 老吳罪脫嘆港已毀「打贏冇咩意思」

官:無法證明警正當拘捕 
老吳罪脫嘆港已毀「打贏冇咩意思」

【本報訊】前年6.12在金鐘中彈的患癌退休漢「老吳」吳應武,去年1月涉坐在旺角街頭不願離開,遭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但最終被控拒捕罪,指他拒合作鎖上手銬、放軟全身。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指,控方必須證明被拒的警員屬「正當執行職務」,惟現場並無堵路、僅被告與一名女子聚集;警員不肯定被告曾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亦不知被告有否聽到督察要求離開的警告,控方無法證明警員正當拘捕他。劉官最終裁定老吳罪名不成立。

被告「老吳」吳應武(59歲)非首次被捕,前年6.12政府無視民意,堅持恢復《逃犯條例》二讀辯論,大批市民包圍立法會,吳在金鐘添華道遭橡膠子彈擊中腹部。他事後被控非法集結罪,但最終踢保。至於本案,他被控去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警員22266梁國華(譯音)。

被告放軟全身或因身體差

吳認為裁決還他公道,惟坦言「打贏冇咩意思」,對香港現況感到傷感,「今日係毀咗嘅香港,成個香港都冇咗」。他批評警察當日用非法武力拘捕他,「簡直係禽獸嚟」,已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以請君入甕作比喻,指警察現在如何對待市民,將來亦會得到同一對待,籲他們好自為之。

劉官總結證供指,案發前約有200人在登打士街聚集,部份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警方舉起藍旗,有督察向人群發出警告,指現場人士干犯非法集結罪,要求他們離去。警方防線及後向內街推進,警員看見被告及一名女子半攤在「潮流特區」外行人路,警告無效後將他拘捕,其間被告拒將雙手置於身後以便梁上手銬、雙腳向後踢,以及放軟全身。

辯方質疑拘捕不合法,劉官指拒捕罪的其中一項控罪元素,是被抗拒的警員須正當執行職務,控方須證明警員有合理基礎作出拘捕。當時彌敦道上車輛正常行走,店舖未有關門,市民如常行街食飯,警員只看見被告與一名女子聚集,沒觀察他的神情、不知道他是否閉眼;亦不知道此前他曾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更不知道被告有否聽到督察要求離開的警告。劉官認為就正當執行職務這控罪元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此外,被告有哮喘,曾患骨癌、肺癌,身體活動能力及平衡力欠佳,不能久站,警員在盤問下亦承認,不肯定被告當時放軟全身等動作是故意,還是因身體差或其他身體狀況所致,故此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是故意或鹵莽抗拒警員,裁定罪名不成立。惟劉官指出,被告身體不適的情況並不影響其表達能力,但他當時不發一言,行為屬自招嫌疑。

案件編號:WKCC23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