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5月27日全港中學復課,同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反對國歌法恢復二讀。15歲男生當天上學途中遇警截查,搜出三包膠索帶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士翔昨裁決指,男生背囊內無書本無紙張,加上他所攜帶的頭盔、護目鏡等無疑與示威有關,認為索帶是用作綑綁鐵欄堵路,惟綑綁鐵欄不會影響鐵欄本身的價值或用途,不肯定男生有意圖損壞財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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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已16歲的男生不爭議當日在荃灣沙嘴道管有三包膠索帶,但否認有意圖損壞財產。黃官裁決指,本案重點在於男生是否管有索帶、索帶的用途,以及他是否有意圖使用作損壞政府財產。
黃官指案發當日有人號召「大三罷」,根據他的司法認知,大三罷即罷工、罷市、罷課及堵塞道路交通。男生被截停時手持雨傘,背囊則搜出涉案索帶、頭盔、護目鏡、3M濾罐及濾棉等,這些物品當中除了兩支筆外,無一用作上學,更與2019年示威者的常用物品脗合,背囊內亦沒書本或紙張,不接納男生正前往上學的說法。
對於男生胞兄供稱,索帶是他給弟弟帶回家中,讓喜愛種植的爸爸在花園中使用。黃官指案發時胞兄不在場,即使他吩咐弟弟將索帶交給父親,但他不知那時弟弟使用這些索帶的意圖和目的,裁定不排除男生響應號召參與大三罷,而索帶的用途是綑綁鐵欄,用作堵路。
至於男生是否有意圖損壞政府財產,黃官引述案例,指「損壞物件的用途,不一定損壞物件本身」。他又舉例指,若管理人員將雪糕筒放置在停車場用作泊車,但有人移開雪糕筒步行,則不構成損壞雪糕筒。黃官認為即使男生管有索帶的用途是綑綁鐵欄,但僅僅綑綁鐵欄不會影響鐵欄的價值或用途,故不肯定男生有意圖損壞財產。
黃官於聆訊時一度提出,若法庭裁定男生有意圖而管有索帶,但沒構成損壞財產,能否根據《裁判官條例》修訂控罪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即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黃官昨指,由於他裁定索帶的用途是綑綁鐵欄,而非第17條所規限的束縛人身或侵入住所工具,故有關控罪不適合。
案件編號:WKCC700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