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學生被指前年11月3日在大埔踢警員小腿,案件昨續審。學生早前自辯稱在警署錄口供時,有便衣警聲言:「我哋都係想你好啫,你快啲錄完口供,咪可以返屋企。」其後負責錄口供的警員沒解釋羈留權利或施行警誡,又叫他不要找律師,甚至要求被告逐句寫下警員所述內容當作口供,包括招認在情急下襲警。裁判官陳炳宙昨裁定不接納案中受辯方爭議的四份警誡供詞,惟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6月8日裁決。
面對襲警罪的被告林建豐(21歲)昨不自辯,但傳召當晚一同被捕的友人簡伽行(20歲)出庭作供。簡稱當晚和被告晚飯後在附近草地聊天,其間有警員在行人天橋上用強光照射他們,並有兩部私家車突然駛至,多名警員從車內跑出追截二人,大喊「喺度做乜嘢」。被告瞬即跑離現場,未幾遭四名警員追上,其中一名警員用警棍快速多次打向被告左腳,並將他按在地上制服。
控方盤問指警員曾向二人出示證件及要求搜查,又指被告與警員發生口角,有警員曾説「唔好踢我」,質疑簡作供不盡不實,簡一概不同意。
案件編號:FLCC7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