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維園六四晚會開始前,說「我實搞你」恐嚇長期追訪他的《東方日報》男記者,受審後獲判無罪,遭律政司上訴。原審裁判官早前擬定需由高院裁決的法律問題和相關案情,律政司不同意內容,罕有地申請高院下令裁判官作出修訂。高院昨開庭聆訊,法官陳慶偉表示會下令採用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及問題,排期今年10月29日審理上訴。
裁判官鍾明新去年9月裁定黎智英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程序上由原審裁判官簽署一份案件呈述,列出相關證供和受爭議的法律問題,供高院裁決。案件呈述可由控方草擬,鍾官沒有採用控方版本,自行撰寫。惟控方不同意鍾官的版本,申請高院發出「履行責任令」迫使鍾官修訂。
主控外聘大律師林芷瑩昨陳詞指,鍾官交代需考慮的證供時有遺漏,例如事主案發後需求診精神科,精神科醫生的診斷證供十分重要,但被鍾官忽略,鍾官亦未有引述黎智英警誡會面的部份對答。
律政司認為,鍾官裁定案中「我實搞你」的語意並非威脅傷害事主,而黎智英可能只是衝動怒罵,裁決未有充份考慮案情和黎的個人背景,應由高院判斷是否犯錯。主控解釋,黎錄口供時自言「搞你」不是要找黑社會,反映他知道「搞」可引起的聯想;事主供稱因黎是有財有勢的傳媒大亨,擔心黎真的「搞」他。
現正監禁的黎智英昨沒有到庭,代表他的大律師許卓倫指,控方打算節錄事主的部份證供,但辯方認為應考慮全套證供,而醫生證供則毋須引述。法官陳慶偉直言,處理案件呈述上訴不會審視所有證據,辯方應自行節錄有利被告的證供給法官考慮。陳官一度指醫生證供與案發情況無關,但其後又說控方有權陳述其認為的案情全貌。
另一方面,辯方指「我實搞你」是否威脅傷害事主,及黎是否激動怒罵,這兩項是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反對控方提出交由高院裁決。陳官則說,控方提出的最關鍵問題是無罪裁決是否不合法律原則,這與辯方反對的兩項問題有關,可結合為一項。
陳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討案件呈述應包括哪些證供,如有共識,便會下令鍾官簽署經修訂版本。雙方休庭商討後最終得出同意版本。
案件編號:HCMA1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