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稱遭踢小腿 被告指捱打掙扎 

警稱遭踢小腿 被告指捱打掙扎 

【本報訊】21歲男學生前年11月3日在大埔被警截停後,被指拒出示身份證並踢警員,被控襲警罪昨受審。聲稱遇襲的警員供稱,男生兩度踢向其左前小腿脛骨,令他感疼痛。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因遭同袍用警棍多次擊打左大腿,掙扎下無意間踢到他。另一在場警員卻指當時的確有同袍用警棍兩度擊打被告下身。

被告林建豐被指當晚在太和路襲擊警員香嘉華,案件由裁判官陳炳宙審理。香供稱當晚接報太和路有非法集結,他與同袍乘車到場,發現三男蹲在單車徑旁草叢,同袍下車後成功截獲其中兩男,包括被告。

另一警確認同袍出棍擊打

香見狀下車並接手調查,當他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時,被告情緒激動稱:「吓,我乜嘢都冇做過!」他再度要求被告出示證件時,被告突向其小腿脛骨踢了一下,香警告謂:「喂!咪踢我!」但被告再踢相同位置一下。最終香在同袍協助下制服並拘捕被告。

辯方質疑,醫療報告指香膝頭瘀傷、而非小腿脛骨;香稱不知道報告內容。辯方指有警員截停被告時拉扯其膊頭,並一邊用警棍數度毆打被告左大腿,一邊稱「跑吖嗱!跑吖嗱」,被告掙扎,再遭警毆打左大腿一下。被告掙扎期間不慎「起腳」踢到香;即使是故意,也僅出於自衞。香全部不同意。

偵緝警員陳凱狄供稱,當晚他看見香及警員17371在現場調查被告,惟被告不斷掙扎欲逃。陳與警員6573上前協助期間被告不斷踢腳,警員6573遂用警棍兩度擊打被告下半身。其後他在警署為被告錄口供前,曾問被告是否需律師陪同,被告稱不需要,亦沒要求行使任何權利。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FLCC7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