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區議員女助理被指前年8月11日用雷射筆射向馬鞍山警署及在警署平台站崗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彭亮廷早前拒接納被告稱當日向街坊示範如何使用雷射筆的辯解,質疑被告說法有太多巧合與「剛好」,認為實情是她經策劃及部署而犯案,裁定罪成。彭官昨判刑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被告行為極具挑釁性,並會激發他人仿效,判囚八個月。
辯方昨指,報告顯示被告陳惠欣(32歲)還柙期間態度合作有禮,她也有悔意,明白無可避免會被判監,望獲輕判。陳另涉去年2月在美孚堵路,早前受審後罪成,判囚五星期,原預計本月7日刑滿出獄。辯方望法庭考慮將本案刑期與該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或調低量刑起點。
彭官判刑時強調,上訴庭去年9月起的一系列刑期覆核案件中,「一而再、再而三」要求下級法院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力等因素,惟即使案件牽涉相同控罪,性質及傷害程度也難以與案例直接比較,量刑亦難以公式化。彭官列出本案八項加刑因素,例如被告案發時身懷其他裝備,可見她有預謀作案、當時八人聚集已是「小型非法集結」、現場起碼有三人使用雷射筆照射平台上的警員,行為構成襲警等。
彭官續指,被告行徑極具挑釁性,公然挑戰警隊、政府、法治及公共秩序,並激發他人仿效。雖然被告照射時間只有幾秒,但集結為時十多分鐘,涉案雷射筆也可傷眼。彭官將量刑起點定於入獄九個月,考慮到被告早前在另案判囚五周,但該案刑期只剩五天,同期執行作用不大,故考慮刑期總長度後,就本案減刑一個月,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STCC3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