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被告警員馮奕鈞疑在機場報案中心監守自盜,控方昨傳召他的同袍作供,並擬將兩人電話通話內容呈堂;辯方反對,指同袍對話前沒施行警誡。主審裁判官彭亮廷質疑證人及被告是同事關係,問「點解打個電話去問嘢,都要警誡? 以同事身份查詢㗎嘛?實際上工作都唔會警誡佢㗎嘛?」
辯方開審前表明會爭議及挑戰控方所依賴的四次對話或會面紀錄是否可呈堂。辯方指三次警員致電被告查詢時的通話內容均是未經警誡下作出,並指被告的會面紀錄是「利誘」下作出。控方確認將依賴被告的招認,辯方將反對對話或會面紀錄呈堂。案件以交替程序繼續審訊。
彭官聞言問,證人與被告是同事關係,為何打電話查詢都要作警誡?又指被告兩次答案講法不同,「直情係相反」,質疑有何證據價值。控方回應指,被告兩通電話都是說謊、是逃脫罪行的講法。
警員16820黃永聰昨供稱,當日在報案室接替警員14978即本案被告,接更時被告沒告知他有財物要處理。當晚約11時一名陳先生來認領銀包,但電腦系統卻找不到資料。他按陳先生的訊息致電楊小姐,「佢話交咗畀一個黑框眼鏡嘅警員」。黃稱,楊的描述符合他的工作地方及同事特徵,故他致電被告,但被告說沒做過任何一宗拾獲財物案件。
黃向警長滙報事件後再次致電被告問:「師兄你諗清楚,有冇真係做過一單拾獲財物嘅案件呀? 」此時被告才稱想起同日有女士拿着銀包來報案室,已指示她轉交機管局失物認領處,沒接收過銀包。審訊今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