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中銀案】
【本報訊】粉嶺花都廣場的中國銀行分行前年10月13日被人破壞,四男女事後遭控非法集結等罪,案件昨續審。涉案16歲男生一度要求控方專家證人在庭上測試警員搜獲的雷射筆,圖證明電池能量不足以發射雷射光,惟裁判官陳炳宙以保障庭內人士安全為由拒絕,指電池電量與案發時有差異,毫無證據價值,又質疑謂:「咁我做毒品案,咪要俾啲被告索吓K仔,睇吓佢high唔high?」辯方最終放棄測試。
被告陳慶麟(18歲)及兩名14歲女學生被控在涉案中銀外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中銀的玻璃門,面對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陳姓被告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餘下16歲鄭姓男生則涉在附近的金輝停車場內攜有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員李力恆(譯音)供稱,當日於現場截停及拘捕鄭後,在警署內搜查其隨身物品,並檢獲一支涉案雷射筆及兩枚電池。辯方盤問指,李或其他警員截查鄭姓男生期間,曾用警棍毆打其頭部後方,致出現2厘米血痕。李否認。
後來辯方盤問專家證人、總督察陳喬崔期間要求他將警方撿獲的電池放進涉案雷射筆,以驗證雷射筆能否發射光束。陳官聞言質疑:「啲電池擺咗咁耐,走唔晒都走咗90%。佢(電池液體)唔黐笠笠漏出嚟都偷笑啦!」
陳官休庭考慮後拒絕辯方申請,稱除安全問題外,根據其人生經驗及常識,電池如今剩餘的電量,與案發當天以至陳檢驗當日比較均有差異,亦可能因存放日久,致流出液體或發霉。
辯方隨後要求陳督察觀察涉案電池有否損壞,例如漏出液體,督察稱沒有。陳官見狀,突然打斷盤問,提議辯方與警方相約在一個安全環境中,使用新電池及撿獲的舊電池作試驗,「咁你滿意啦?就咁做啦!既然你咁堅持」。惟陳官表明,若辯方因而浪費法庭時間及納稅人金錢,或要支付訟費。辯方索取指示後放棄測試。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FLCC18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