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條索帶案】
【本報訊】自2019年反修例運動至今,逾百人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工具常見涉索帶、六角匙及噴漆等。有男子前年11月在銅鑼灣被搜出48條索帶,經審訊後罪成判囚五個半月。上訴庭昨原定處理其上訴,惟法官關注第17條的中英文寫法,在文意上有分歧,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詮釋條例中「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進一步陳詞,押後至8月6日審理。
案發於前年11月2日,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進行選舉集會,惟演變成警民衝突。地產經紀陳俊傑(34歲)在銅鑼灣被捕,搜出48條索帶。律政司早前基於案件複雜且會對處理中同類案件具影響力為由,申請將案件轉交上訴庭,昨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
有關條文指:「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判罰款或監禁兩年。
上訴方援引案例,指條文中「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按「同類規則」詮釋,即只限於與「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相類、而用途為非法入侵處所或密閉空間的工具,並不包括本案涉及的索帶。惟潘官關注條例中英文寫法意思有別,英文寫法的確符合案例意見,但中文不是。若有分歧,應按立法目的詮釋,又謂法庭詮釋法例必須與時並進。
法官彭寶琴亦指,條文列舉的工具以頓號分隔,質疑上訴方能否將工具切割分類,將「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歸納為與撬棍相似的爆破工具。
案件編號:HCMA2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