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判刑選項中的拘禁式刑罰包括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三者各有不同的刑期和目的。有大狀坦言,被定罪的被告多會希望爭取被判入更生中心,因刑期較短,而教導所則「個個都唔想去」,因刑滿後不等同自由,仍須接受可長達三年的監管。
香港法例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選項,或牽涉誤殺、行劫等嚴重罪行,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監。拘禁式刑罰選項中的更生中心則較着重感化和教導元素,少年犯初期須接受紀律及體能訓練,其後可獲准繼續學習及接受職業進修課程,如剪頭髮、沖奶茶等訓練。
至於勞教中心,少年犯須接受密集式的步操及體能訓練,直至下午5時才停止勞動,刑滿後仍需接受一年監管,若違反規定或須返回中心服刑。翻查資料,港英政府為打擊青少年罪案,仿照英式軍隊的訓練方式設立院所,目標是短期內衝擊少年犯的思想和行為。過往曾有少年犯投訴受虐的案例,例如遭懲教人員虐打、烈日下暴曬等,院所的制度亦遭公眾詬病助長不人道對待。
教導所的措施重點與更生中心類同,惟刑期可長達三年,刑滿後監管期為三年,亦是所有院所中最長。
此外,若15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被判感化令,法庭可判處少年犯入感化院,時間由一年至三年不等,視乎犯人表現而定。院童有機會參與康樂活動及接受輔導服務,若住院表現穩定,可獲批准外出。
大律師陸偉雄(圖)指出:「TC(training centre,教導所)個個都唔想去。」他解釋,教導所監管期長達三年,少年犯刑滿後亦不等同自由,若在監管期間犯規,例如沒按時上學或工作,便須回院所服刑六個月,「俗語話姣婆守唔到寡」。陸憶述:「試過懲教主任巡查,打電話問係咪返緊工,等佢答完就㩒門鐘,即刻就重召佢返去。」
大律師郭憬憲則透露,被定罪的被告多會希望爭取被判入更生中心,「因為刑期短,屬於入門級別」;其次是勞教中心,刑期較教導所短,但「好嚴紀律,係軍訓式」。
翻查資料,曾有大律師在庭上力陳若上訴庭改判拘禁式刑罰,被告判刑前的還柙時間將不獲任何扣減,被告卻已接受多個月禁閉式感化,改判有違「不受雙重懲罰」的保障。惟上訴庭認為,即使感化院限制被告自由,本質上仍是非拘押式刑罰,與懲教院所不能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