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
【本報訊】護理員及女學生被指前年8月31日在灣仔警民衝突中參與暴動,案件昨續審。有女警稱當晚在女生背囊內找到激光筆,惟辯方盤問時質疑其記憶不清晰,證人供詞又出錯,將護膝寫成電話,事隔約一年半後才補錄供詞更正,女警辯稱只因手民之誤才寫錯證物名。
負責拘捕女被告湯嘉欣(20歲)的女警19083許小鳳,事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4小隊。許供稱當天得悉灣仔《大公報》遭人破壞設施後,和同袍前往掃蕩,抵達灣仔道近天樂里時發現同袍已在控制女被告,當時女被告身穿黑衫褲、頸有黑頸巾,戴有3M濾盒防毒面罩,身旁則有黑長雨傘、行山杖及手機。督察朱福弘負責截停女被告,指她從安樂里跑入灣仔道,懷疑女被告與《大公報》破壞案有關。
控方播出女被告被截停後的警方影片,可見女被告由警員帶回行人路,背囊、手機、雨傘、行山杖亦放在行人路。許問女被告身份證放在哪裏,女被告答在背囊,許從背囊拿出女被告的身份證。
辯方問許從背囊搜出女被告的身份證,為何不在現場繼續搜背囊?許解釋當時收到指示要盡快離開,亦沒留意女被告已向警方表示手機不屬於她。
辯方又指,許於前年9月完成首份證人供詞,當中將護膝寫成電話,故在今年4月補寫第二份作改正。許解釋謂,案件主管給她觀看證物照片,才發現自己手民之誤寫錯證物名。
辯方指女警其實對從女被告背囊搜到甚麼證物的記憶不清晰,許不同意,並稱肯定是從女被告的背囊搜出,又指因在背囊內搜出種類繁多的物品感到驚訝,故印象深刻。許同意沒就搜出激光筆一事拘捕及警誡女被告。至於女被告曾稱受傷,許說忘記記錄。
本案由法官李俊文審理,女被告與護理員楊光智(25歲)同被控暴動罪,她另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楊則承認一項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