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全警隊可就國安案申令

律政司:全警隊可就國安案申令

【搜壹傳媒案】

【本報訊】壹傳媒去年8月入稟法庭,要求警方歸還搜查《蘋果日報》大樓撿取的保密資料和無關資料,高院昨第三天處理修訂申索申請。搜查牽涉國安法調查,原告方質疑警方派出非國安處警員申請法庭手令並不合法。警方不同意,昨陳詞分析國安法條文,認為警隊各部門人員都有權就國安法調查申請手令,並謂國安處有權聘請外地人協助執行任務,沒理由不能交由一般警務人員申請手令。

代表壹傳媒的資深大律師韋仕博早前指,證供顯示警方是引用國安法第43條申請搜查手令,第43條表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根據相關細則搜查處所,換言之須由國安處警務人員申請手令,惟今次申請的督察隸屬商業罪案調查科,不符合法律要求。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昨回應指,第43條第二段提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責任監督「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搜查等措施,用詞不限於國安處,至少涵蓋整個警隊。此外,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申請手令的既有權力,沒有被國安法廢除,《警隊條例》手令也可搜查國安罪行證據。

孫靖乾亦指,國安法第16條容許警隊國安處從香港以外聘請人員協助執行任務,如果國安處不能請警隊內其他人員協助申請手令,實在難以置信和站不住腳。孫靖乾反對原告申請臨時禁制警方繼續取用已撿取資料,理由包括刑事調查涉及公眾利益、原告未有及早申請等。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P1217、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