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太子站8.31事件發生11個月當日,園藝店務員在旺角被警員搜出萬用刀及摺刀,及後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出庭自辯稱涉案刀具供開工用,案發前他不慎帶走,故打算當日帶回公司。裁判官香淑嫻昨裁決,明言拒絕接納被告辯解,但認為他當時的衣着與示威者有別,遇警截查時也沒逃跑,身上的「光時」字句扣針亦只是眾多雜物之一,雖然行徑可疑,惟未能推論他持有涉案物品的唯一用途是傷人,故此裁定脫罪。
控罪指被告劉梓麟去年7月3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藏有黑色刀、萬用刀及摺刀。香官裁決指,被告供稱案發當日正休假,但前一天下班時他無意中帶走工具袋,故當天打算先到黃埔見朋友,再往北角,然後到信和中心買模型,最後帶工具回公司。香官質疑被告既然認為放回工作袋是重要的事,但遊遍香港後才這樣做,放在當日行程的最後部份,認為他的說法牽強,她不接納。
惟香官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控方仍要以環境證供推論。香官表示,涉案三把刀刀尖鋒利,但萬用刀及摺刀均常見於日常生活,黑色刀則有原裝刀套包住,裝着刀具的腰包內也有雜物和日常用品。
香官續指,警員截停被告的位置十分平靜,沒有人群聚集或示威。雖然被告當時穿黑衣,但T恤印有一大片彩色圖案,而當時已有防疫要求,被告戴着白色口罩,看不出與示威有關,他亦沒帶備頭套或頭盔等裝備。至於被告的背囊上有雨冚,香官指案發影片顯示當時正下雨,被告使用雨冚不足為奇。
被告的背包內亦滿載雜物,香官指若被告欲前往示威,如此裝束會令難以逃走,逃跑時模型更會跌下。至於在被告身上找到「光時」字句的扣針,香官認為只是眾多雜物中的其中一項物品而已。
香官認為,被告當時衣着明顯與一般示威者有異,而現場沒有示威、人群聚集或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事;涉案刀具放在顯而易見的地方,沒有收起,被告亦解釋是工作用具,加上被告遭截查時表現及態度合作,即時向警員提出可以打開模型檢查,沒有逃跑,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5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