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引錯例查ID 求撤覆核

警引錯例查ID 求撤覆核

【本報訊】科大博士生去年勞動節擺街站宣傳工會期間,遭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博士生不滿警方起初稱因要記錄他擺街站而查閱證件,其後卻無理質疑他非法入境,引用《入境條例》查身份證。他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查證一事與出入境管制無關,警員引《入境條例》屬非法。案件原定昨在高等法院開審,惟雙方同意不再繼續訴訟,案件告終。判詞透露警務處及律政司一方,同意《入境條例》賦予的查閱身份證權力,只限用於出入境事務,主動去信要求博士生不要繼續訴訟,改由投訴警察課跟進。

倡博士生向投訴警察課跟進

申請人吳嘉倫,兩名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雙方昨天均沒到庭。法官周家明頒下書面判詞,指法庭早前已受理案件,惟雙方及後同意不再繼續聆訊,共同申請以「同意命令」方式結案。雙方提議的命令內容表明,引用《入境條例》第17C(2)條查閱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只限用於與出入境事務相關目的。周官認為恰當,頒佈正式命令。

根據判詞,警務處及律政司一方去年11月去信申請人,指雙方對《入境條例》查證權僅限用於入境事宜的規定並無爭議,邀請申請人以雙方同意的形式結案。信中續指,由於不用爭拗條文釋義,申請人宜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警員的決定。

吳在申請書指,他與三人去年5月1日在港鐵紅磡站天橋設街站,四名軍裝警到場查問後,要求他出示身份證,記錄個人資料。吳向警反指,警方須懷疑他犯法才有權查證件,並致電律師作解釋。

申請書續指,警員一度聲言不是懷疑他犯罪,其間警員18864指「總之就係要你出示身份證啦!我係警察」,及後更稱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並警告吳若再致電律師,便屬阻差辦公。吳擔心警方動武,只好服從,事後向警方投訴,至去年8月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5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