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排除與警接觸屬意外

官不排除與警接觸屬意外

【本報訊】消防員被告蕭志成被指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向便衣偵緝警員15625賴展源的胸口批踭,及管有一把萬用刀,被控襲警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裁判官劉淑嫻昨裁決指,案發於電光火石間,不能排除被告與賴的身體接觸純屬意外,裁定襲警罪脫,但當日旺角多處有人堵路及縱火,被告管有萬用刀可在破壞公物及警民衝突中使用。

被告曾投訴警署內被打

劉官接納大部份警員證供,惟認為首先發現被告的警署警長梁世昌,其書面供詞與庭上作供的版本不同,不肯定他是否觀察到當時情況,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至於報稱受襲的賴,審訊時聲言被告欲衝向他,劉官質疑此說為個人臆測,不接納這點,惟接納賴的其他證供。

有關襲警罪,賴聲稱被告奔跑時向他的胸口批踭,使他肋骨觸痛。劉官指賴身穿便衣,別人不易認出其警員身份。賴聽到叫聲後轉身,才見到被告向他跑來,二人只相距三至四步,劉官認為賴停步及轉身並非被告所能預計,案發時間又只有一至兩秒,在電光火石之間,被告或是反應不來才撞上警員,有意外成份。

另一控罪指控被告褲袋內藏萬用刀,劉官指萬用刀內有不同工具,加上被告全身的裝束且有勞工手套,案發期間旺角多處亦有人堵路及縱火,認為涉案工具可用作非法用途,包括破壞公物及用於警民衝突,裁定他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名成立。

被告事發後向警方投訴,指被捕後與會見值日官之間,曾在警署被警員命令面壁蹲下,其間遭人從後襲擊後腦及掌摑左臉一巴。

■警員15625賴展源稱被告奔跑時向他的胸口批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