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父子和集團高層,並以調查串謀欺詐和國安法案件為由,動員大批警力搜查將軍澳《蘋果日報》大樓。壹傳媒和被捕者入稟要求警方交還無權保留的資料,高等法院昨繼續處理壹傳媒等人提出修訂申索一事。警方不同意法庭手令只可搜查國安罪行證據,並指如果壹傳媒等人質疑手令不合法,應另外提出司法覆核,就算警方不合法撿取證據,也不代表不可用於刑事檢控。
原告方的修訂包括申請暫時禁制警方繼續取用已撿取資料。代表壹傳媒的資深大律師韋仕博指,警方稱現時凍結資料會影響調查和檢控,韋仕博稱不反對警方繼續調查,只是不應以非法取得的資料檢控。
原告亦補充要求警方歸還無關國安罪行的資料,理由是警方引用國安法第43條向法庭取得手令,只可搜查國安罪行證據,撿取商業欺詐案證據並不合法。警方指手令實際上有《警隊條例》的一般蒐證權力,代表黎智英父子的大律師黃雅斌說,國安法是專門為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而立法,警方處理牽涉國安法案件時,不能自由引用其他條例取得手令。
代表警務處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回應指,原告質疑手令是否合法有效,應提出司法覆核,不能藉民事申索繞過司法覆核的時限和門檻等要求。孫指手令有提及國安法和非國安法控罪,行文與《警隊條例》手令相近,簽發者是有經驗的總裁判官,總裁判官必然考慮了《警隊條例》的法律要求,故手令可撿取非國安法罪行證據。
孫靖乾續指,就算手令內有關撿取欺詐罪證據的部份屬無效,警方合法進入蘋果大樓就國安法案件蒐證時,也有權根據普通法撿取其他證據,退一步而言,即使證據是非法撿取,也不代表不能在刑事審訊中呈堂。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P1217、1218、1219、1221、1222、1239、12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