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辯方各大狀昨扭盡六壬,力陳眾被告由始至終秉持和平、理性、非暴力的主張,沒意圖亦沒實際作出煽動他人訴諸暴力,根本沒證據顯示暴力示威與被告有關;儘管被告組織和平示威,暴力示威者依然存在,法庭不應將暴力行徑歸咎在被告身上。法官胡雅文質疑「他們是同一班人」,難理解兩者為何沒任何關聯。有律師懇請法庭採取8.18及8.31示威案的判刑原則和量刑指引,惟法官反駁:「之前是8月,現在是10月!」
資深大狀潘熙陳詞引述歐盟和平集會的案例,指除非集會召集人曾經煽動或有意圖煽動他人參與暴力,否則召集人不應為個別人士的行為負上刑責。案發當日全港都有示威者發起暴力示威,而政總外的暴力事件發生時,被告已行畢遊行路線兩小時,沒證據顯示他們繼續逗留在場, 不應因而被加刑。
潘透露,被告之一梁國雄2005年曾干犯同一控罪,當年以500元簽保守行為作結。他同意社會環境有變,判刑不能一概而論,但認為法庭最近對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判刑,相信已考慮了2019年反修例示威的背景,懇請法庭採取8.18及8.31示威案的判刑原則和量刑指引,惟法官反駁:「之前是8月,現在是10月!」
法官又指,雖然被告案發前一日的記者會上明言是和平遊行,但這並不代表就是和平。潘熙指暴力事件碰巧發生,儘管有和平示威,但暴力示威者依然存在,不應將暴力示威歸咎在被告身上。法官指即使遊行的隊頭和平,但隊尾暴力,難理解兩者為何沒任何關聯。
潘熙並指出,公民抗命素有光榮的長久歷史,受普通法國家的廣泛認可;梁真誠相信法律有不公之處,刻意違反相關法例,希望為社會帶來改變,應可被視為求情因素之一。代表何俊仁等的大狀布穎琪亦在書面陳詞中提及此求情理據。
法官質疑被告的行為不是真正的公民抗命,布回應指,被告在記者會中明言,市民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被警方剝削,認為和平示威須事先得到警方批准的做法違憲,故當日針對條例,以和平、理性、非暴力及合理的方式示威,實屬公民抗命。布又提到,何俊仁及楊森早前在兩宗同類案件中皆獲緩刑,若法庭早前認為不判兩人坐監同樣可達致公義的判決,理應在本案中採取同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