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5月1日市民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ing」,當天「霸氣哥」曾建峯隻身到場質詢防暴警高調進入商場執法,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裁判官彭亮廷昨裁決時批評控方錯誤理解法律條文及告錯罪,反問「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指刑事控罪從沒有只涉意圖而不涉行為,「否則思想都會犯罪」,直指控方說法荒謬荒誕,裁定被告脫罪。
任網台主持的曾建峯(46歲)在庭外表示彭官裁決合理,又謂事發當日兩度被票控違反限聚令,另一案下月開審。至於彭官裁決批評控方告錯罪,被問會否擔心控方會修改控罪,他直言「冇得擔唔擔心,我哋好被動」。
裁判官彭亮廷昨裁決指,兩名警員稱被告高舉拳頭及叫口號,但現場嘈吵,兩人聽不清被告的口號內容,亦同意被告僅得一人;被告則稱沒帶頭叫喊及示威,只是質詢警方做法。彭官續指,控方確認被告當時身旁無人,亦沒有手持「大聲公」及展示橫額,現場警員不能確定被告叫喊口號的內容,認為難以依據不能肯定的證供,妄下判斷指被告帶頭叫口號及唱歌。
控方審訊時指被告雖獨自一人,但大叫並指指點點,引致他人聚集及附和,已構成罪行,認為應從較廣闊方向闡述聚集的定義,毋須證明被告涉及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只需證明他有份參與,指被告故意與他人一起示威,有共同目的。彭官質疑控方錯誤理解法律條文,援引錯誤控罪,透露曾翻查牛津辭典以及兩部台灣教育部編纂辭典,指「聚集」包括集合、集結等意思,先決條件是兩人必須走在一起,而被告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呢」。彭官不忘補充指,中文導修課老師提及上述台灣辭典對所收字詞解釋深入及詳盡,望外界不要過份解讀他沒引用內地辭典。
彭官指,限聚令屬於規管性罪行,法庭不用考慮被告意圖,只需考慮其行為。一般而言,控罪元素包含行為及意圖兩方面,控方卻忽略行為元素,着重被告的動機或意圖,是法律上犯錯,因控罪從沒只涉意圖而不提及行為,「否則思想都會犯罪」。彭官質疑,若控方說法說得通,當時到商場的人都是為購物而來,如果商場內同時有五人身處不同樓層,反問:「難道他們都違反限聚令?莫非整個商場同一時間只批准四人進入?」認為控方說法荒謬及荒誕。
彭官認為限聚令規定兩群聚集群組人士的距離不得少於1.5米,人數不得多於四人,可見距離是規例重要而關鍵的條件,但被告當時僅得一人。
彭官亦不明白警方為何票控被告違反限聚令,更不明律政司為何堅持以相同罪名檢控。被告承認指罵警員,警方及律政司可考慮以較適合的控罪提控,例如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或阻差辦公罪。他認為控方以限聚令票控被告,做法甚牽強。彭官強調只是以事論事,絕無偏袒任何一方,僅以證供考慮本案,裁定被告罪脫。
辯方申請訟費,彭官認為被告行為上已自招嫌疑,僅技術性脫罪,若他被控恰當控罪,有可能罪成,否決其訟費申請。
案件另涉三名被告,其中兩人是網媒「社區前線媒體」女記者,另一人則路過,開審前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但沒透露原因。
案件編號:STFS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