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不設陪審團遭駁回 唐英傑上訴

反對不設陪審團遭駁回 唐英傑上訴

【本報訊】首宗國安法案件下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國安法,指示聆訊不採用陪審團,改為由三名國安法官主審,以裁決被告唐英傑(圖)是否藉駕駛電單車撞警干犯恐怖活動,以及是否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分裂國家。唐英傑對於不採用陪審團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惟高等法院原訟庭前日頒下判詞,表明拒絕受理。據悉,唐英傑決定就此上訴,屆時將會是上訴庭首次處理國安法案件。

上訴庭首處理 將揭國安官身份

司法覆核案件上訴將由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是上訴庭首次處理國安法案件,意味將再有國安法指定法官身份曝光。

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指示唐英傑案不採用陪審團,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獲分派主審的法官為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

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申請司法覆核,理據是律政司長未有充份解釋或聽取辯方回應,剝奪高院案件被告人獲陪審團審訊的憲法權利。戴啟思表明不是挑戰國安法第46條違憲,並承認司長擁有權力,但質疑行使權力時程序不當,決定不合理。

法官李運騰卻認為覆核理據並非可合理爭辯,指陪審團審訊並非一項被告人權利,過往高院刑事審訊案件必定有陪審團,只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所規定,但國安法已設立了第二種模式。國安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毋須諮詢辯方或詳細解釋理由。李官認同律政司所指,採用哪種審訊模式屬於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覆核。

案件編號:HCAL4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