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可將案交下級 證無陪審權利

高院可將案交下級 證無陪審權利

【本報訊】唐英傑一方力陳陪審團審訊是普通法傳統,可保障被告,並經《基本法》確立為憲法權利。惟法官李運騰不認同,表示「權利」通常是可由當事人選擇放棄,但高等法院被告不可主動棄用陪審團,又指法例容許高院把案件移交不設陪審團的下級法院,若按唐一方的權利之說,高院不應有權剝奪被告權利。

目前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訊均不設陪審團,高院案件則設有。唐英傑一方認為這是既有制度,《基本法》明文「保留原有陪審制度」,將其提升為憲法權利。

官:國安法有豐富人權內容

李官則指,過往法例規定高院案件必須有陪審團,但國安法設立了新模式,即使本來真的有「陪審權利」,在國安案件已然廢除。法官續指,國安法第四條和第五條有豐富的人權內容,若「陪審權利」真的存在,律政司長決定不採用陪審團之前理應諮詢辯方,但條文沒此規定。

判詞又指,當局1992年立法容許案件從高院移交到下級法院,亦可推論高院案件被告不擁有「陪審權利」,《基本法》保留原有制度的條文對唐並無幫助,再者「保留」只是指延續制度,不代表維持一切元素不變。

其實一般而言,案件在哪級法院審訊是由律政司決定,被告不能異議。假如案件交付高院後要移交下級法院,須得高院法官同意,條件是符合公義。這種移交往例罕見,2015年政協黃英豪被控行賄,其後高院法官認為案件法律爭議複雜,不宜由陪審團審理,將案轉介至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