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唐英傑被控駕駛電單車撞警兼展示「光復香港」旗幟,涉煽動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案件因律政司長引用國安法發出指示,將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取代陪審團審訊。唐英傑指律政司沒提供合理理據,申請司法覆核。國安法官李運騰昨宣佈拒絕受理,判詞指國安法設立新的審訊模式,國安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律政司長是唯一決定人,屬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毋須諮詢辯方,只有特殊情況才可挑戰。
法官認為唐英傑的覆核理據並非可合理爭辯,拒絕批出覆核許可。敗訴方通常應向勝方支付訟費,法官鑑於國安法仍新,案例稀少,而且本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因此不下令唐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唐英傑一方指,被告人享有獲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和保障,律政司現在要剔除此權利,卻沒詳細解釋理據,程序不公。律政司則主張,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示不採用陪審團,屬於《基本法》第63條保障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毋須解釋理由,只在特殊情況才可被挑戰。
判詞指出,過往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高院原訟庭審訊只能採用陪審團模式,但國安法立法後增加一個新模式,律政司長是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的唯一決定人,第46條沒有明文規定司長事先通知被告或聽取被告回應,反而着重司長有強制性權力。
國安法第46條列舉三個不採用陪審團的理由例子,包括保護國家機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團,司長亦可考慮其他理由。判詞指,司長不適宜亦沒理由在審訊前跟被告討論國家機密之類事項,容許在正審前先進行「小審訊」作爭辯,並不明智。
法官認同律政司立場,第46條的決定權應歸類為檢控決定,意味只有律政司長惡意或不誠實行事、聽從政治指示等特殊情況,才構成違憲,被告不能以「不合理」、「過度侵犯基本權利」等一般覆核理由挑戰。
律政司長今年2月發出證書,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指示唐英傑案不採用陪審團。法官認為,根據上述理由用三位法官取代陪審團,並無內在不合理之處。
法官同意唐一方指,「妨礙執行司法公義」的理由並不清晰,不知是否與陪審團安全有關;惟保障陪審團是第46條舉例的理由,已是充份。此外,證書表明「經顧及並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及資料」,唐英傑一方單憑律政司沒有詳細解釋,明顯無法通過特別高的覆核門檻。
李官並非首次處理唐英傑的國安法爭議,他去年駁回唐的保釋申請,其後在黎智英案中,被終審法院指他處理唐英傑案時錯誤詮釋國安法,沒有採用較嚴格的新保釋門檻。
唐英傑有權對覆核被駁回提出上訴;若結果不變,案件將維持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包括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三名法官早前拒絕因應是次司法覆核而押後6月23日開審的排期,覆核申請於上星期一聆訊,昨日宣判。
案件還有其他審前爭議。控方案情指唐去年7月1日下午在灣仔駕駛電單車,背包插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旗,三度衝向警察防線,最後一次令三個警員受傷。律政司早前申請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據了解辯方反對,高院下月7日開庭處理。案件編號:HCAL4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