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區家麟)

「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區家麟)

在香港,有一種詭辯,總是用這個標準開場白:「《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是……」第二句任君選擇,例如「但是自由不是絕對的」、「但是你不能發放假消息」、「但是你不能危害國家安全」……然後這幫人就大條道理我要管,自由要我來限制,以言入罪門常開。

沒多少人會說自由是「絕對」的,行使自由時,不應干預別人的自由或侵犯別人的權利;從來問題關鍵是,自由的界線如何劃,由誰來劃。

詭辯的最新版本,乃「但你不可以煽動」。

模糊自由的界線,把冒犯言論、你不喜歡的言論就等同煽動,甚或等同煽動暴力、甚至等同煽動顛覆國家,正是專制統治者最愛的把戲。

甚麼叫「煽動」,已故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每個想法都是煽動(Every idea is an incitement)。慫恿別人相信你的想法,就可以是「煽動」。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煽動」容易被利用作侵犯言論自由。你在演說中慷慨陳詞,在選舉中揭對手瘡疤,或是悲情催票都可以叫「煽動」;故一般人理解,煽動應包含煽惑他人做違法的事,而且有暴力元素。按此釋義,全世界煽動力最強的人要數馬克思與列寧,他們的革命理想煽動了無數人武裝推翻政府。

如何界定煽動?美國1969年的經典案例,一個3K黨領袖在演說中表明要向黑人及猶太人復仇,被指鼓吹暴力罪成,上訴至最高法院得直,法官指「純粹鼓吹」的行為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縱使言論涉犯法或暴力元素亦是言論自由一部份,除非言論引致「即時及非法」行為。

不同國家學者商議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項,則訂出言論何時才應被認為屬於煽動暴力,要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一,言論有意引發即時暴力;二,言論有可能引發即時暴力;三,有關言論與暴力事件或可能發生的暴力兩者之間有直接和即時的連繫。當然,這些原則,各國政府沒有義務遵守,特區政府早於 2003年《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已表明不同意。

偉大祖國如何理解「煽動」?劉曉波發表「零八憲章」要求政治改革,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死於囚禁中;有人自製「銘記八酒六四」酒,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當年有廣州人支持香港佔中運動,當然也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維權律師竭力爭取權益,結局又是「煽顛」。

政府正活用殖民地寶藏

香港的進步新貴,也不甘示弱,他們在殖民地時代法律武器庫中,尋回鋒利的武器。《刑事罪行條例》有「煽動意圖罪」,你試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政府,試圖加深不同階層居民之間的惡感,甚至管有煽動刊物都有罪。特區政府正積極活化條文,測試(或訓練?)法官在新時代下如何活用殖民地遺留下來的寶藏。

當然,近年歐洲不同國家都有「仇恨言論」法例的爭論,尤其一些涉宗教極端分子的恐怖襲擊發生後,網絡普遍出現的仇外言論、種族歧視甚或鼓吹暴力的言論,如何限制,界線怎麼劃,一直受爭論。但請記住,歐洲的民主制度是真的,若政府做得過份,警察濫權,背離民意,他們會在選舉中被懲罰。

在香港,煽動元素再結合國安法就更美妙,一支旗幟、一句口號、幾句宣言,就足以控告收押、不准保釋、未審先坐、凍結財產也不需公告理據,只要保安局長謂有理由相信即可,若說法官竟然還能自主裁斷,渺茫的公義都只會姍姍來遲。

香港仍然是創意之都,體現於權貴對法律的新穎應用,叫人投白票投廢票都被視為煽動,正是新世紀一大律政創新發明。最新發展,以言入罪看似蔓延到電影界,據報電影人正受壓力,以後不能「鼓吹暴力」、不能「鼓吹推翻政權」、不能「美化異端邪說」,當然,甚麼叫邪說甚麼是鼓吹,總是審查大員一言堂。

「煽動」就是以言入罪的康莊大道。大灣區經濟大融合,仍是一個幻想氣泡;但中港兩地的政治大一統,很快會水乳交融,溫馨纏綿,再分不清彼此。

區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