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9月2日開學日,有網民發起「港鐵超合作運動」,在不同港鐵站阻礙車門關上。警方控告三名年輕男子干擾荃灣線列車,觸犯公眾妨擾罪,其中一人另涉管有彈叉彈珠作攻擊性武器。案件昨在屯門法院裁決,兩人罪成一人脫罪。控方指管有武器的被告另有一宗區院案件在身,要求將彈弓和鋼珠交回警方,以作該案證物供辨認之用,惟辯方反對,裁判官亦認為沒有合理原因,拒絕申請,如常下令充公證物。
裁判官施祖堯昨指,17名控方證人全部誠實可靠,首被告連俊雄(19歲)身懷多件示威常用物品,鋼珠放於褲袋可隨時操作,又一度拋走隨身背囊作擺脫,反映對袋內物品無合理辯解,參與對抗性活動的意圖呼之欲出,裁定他於荔景站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公眾妨擾罪方面,裁判官指第三被告李浩森(19歲)將左邊身體及左手伸出列車外,影響列車運作,罪名成立,但控方對次被告郭嘉文(22歲)和首被告未能圓滿舉證,兩人此罪名不成立,郭無罪獲釋。
辯方求情透露,首被告現職運輸助理,第三被告則準備就讀副學士,盼盡快投入學業。裁判官同意先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等報告,但拒絕第三被告大律師要求同時索取感化報告。兩被告還柙至6月1日判刑。
案件編號: WKCC1383/20